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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315 (3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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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作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中文摘要
某金融機構所屬分行,103年11至1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依規定應申報期限104年1月15日),因員工職務輪調人員交接,逾期至104年2月2日始申報及繳納應納稅款,經其所轄稽徵機關核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該金融機構主張其係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繳納利息,並無逃漏稅之故意或過失,應免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起訖頁
14-15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315 (38:5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推動賦稅法規合理化建立優質賦稅環境
該期刊-下一篇
自4月1日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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