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應人權團體及憲法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的權利,財政部大幅鬆綁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的處分標準,重新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根據財政部103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6721號令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104年1月1日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該規範之適用;稅捐稽徵機關之限制出境案件,經查明已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者,各稅捐稽徵機關至遲應於104年1月31日前完成解除出境限制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