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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228 (3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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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38 No.4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不得列報個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等,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起訖頁
11-1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228 (38:4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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