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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215 (3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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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作者
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問: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於短期內出售是否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物稅(俗稱奢侈稅)?答:所有權人銷售自配偶方取得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原則上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即自前次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惟財政部近日發布最新函釋,若係夫妻一方因買賣或交換以外原因(如:贈與)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後出售,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起訖頁
47-4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215 (38: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借錢拿不回來還被認定有利息所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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