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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215 (3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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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稅焦點Vol.38 No.3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必須具有居間仲介之事實且須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准認列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必須有居間仲介事實始准認列,如與代理商或經銷商簽訂合約,或提供足以證明確屬必要支付國外廠商之往來函件或電報等相關證明文件及銀行結匯證明。
起訖頁
23-2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215 (38: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104年度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較103年度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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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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