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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215 (3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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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作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起訖頁
20-21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215 (38: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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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地區非住家用房屋(含土地)租金標準調整原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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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綜所稅免稅額及扣除額較103年度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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