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在維持家戶為課稅單位的原則下,立法院於104年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內容除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並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俾免因有無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