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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財稅法令半月刊
20150131 (3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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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已稅貨物或菸酒銷毀與退稅案件受理申請
作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中文摘要
已稅菸酒或飲料等如因故不能出售,得向貨物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銷毀,並據以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貨物稅或菸酒稅。時有進口之菸酒品或飲料品因變質損壞或逾有效期限等事由而無法出售,進口商即可檢附下列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銷毀並據以退還菸酒稅或貨物稅:一、如為國內產製之貨物或菸酒,應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如為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或菸酒,則請填具「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1式3份。
起訖頁
9-9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150131 (38: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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