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實施,自104年1月1日起與個人納稅義務人相關的所得稅新措施,該局彙整說明如下:一、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金額,並增加綜合所得稅稅率一課稅級距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7條規定,標準扣除額自新臺幣(以下同)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有配偶者自158,000元調高為18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詳附表);至課稅級距金額部分,則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第6級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