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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五四五號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醫師法第二五條規定:「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所謂「業務上之違法行為」係指醫師於醫療業務,依專業知識,客觀上得理解不為法令許可之行為,此既限於執行醫療業務相關之行為而違背法令之規定,並非泛指醫師之一切違法行為,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則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行為。"
起訖頁 234-235
關鍵詞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五四五號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207 (8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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