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商業組織種類繁多且型態各異。論及商業組織,法律人往往僅聯想到公司法所規範的公司。實則,商業組織之核心不在於是否具有獨立人格(如公司),而在於是否存在一筆獨立運作的財產,具有「資產分割」特性,使得「權有分、財有歸」1。以此觀之,不論合夥或商業信託法律關係,均具有組織的特性2;甚至如加盟契約(或加盟事業)等亦兼具「契約」與「組織」的特徵3。此外,市場中尚有許多長期而複雜的交易安排,結合組織與契約兩者,如創業投資基金、BOT(如高鐵)專案公司與興建營運契約、高科技企業之間的合資與共同研發協議等。這些複雜的商業組織與契約上安排,皆應為現代法學所探討的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