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院在作成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先依公司法第二八七條第一項各款為緊急處分,其中第四款:「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終止」所指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包括假扣押執行?依文義解釋,所謂強制執行應泛指所有執行程序,包括保全程序,但假扣押執行僅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不生財產權減少的問題,與本案執行不同,應無違背緊急處分本旨。而學者及實務見解就此問題均有正反不同主張。本文認為,不論就法理或公平正義言,均應採否定說,尤其目前重整制度功效不彰,多數公司藉重整之名行逃避強制執行之實,更應准許假扣押執行,避免公司藉此機會任意處分公司財產,而於無法完成重整待,破產時因已無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本文旨在介紹二一年一月起開始生效之水平協議指導原則公告、專業生產協議規則暨研發協議規則。水平協議指導原則公告之主要內容,乃在說明執委會評價水平協議時通常採行的方法與標準,本文即摘要說明特定水平協議所採的不同評估原則及其考量因素。而專業生產協議規則之主要內容包括:擴大本規則的適用範圍、刪除白名單條款及其他得被許可的限制、增訂黑名單條款、專屬供給與購買義務、刪除以交易上限為適用條件的規定,但仍持市場占有率的標準、刪除異議程序的規定、撤銷除外利益。研發協議規則之內容包括:適用範圍、適用的條件、刪除白名單條款及其他得被許可的限制、黑名單條款、豁免存續期間與市場占有率、刪除異議程序的規定、撤銷自動除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