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全駕駛肇事總是造成許多破碎的家庭與親人無盡的傷痛,為保障民眾生命安全,民國88年增訂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對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以刑罰。嗣於97年修法提高罰金上限,惟仍屢有致人於死或重大傷害事件,為遏止此類事件發生,於100年再次修法提高有期徒刑法定刑度及罰金上限,另增訂致人於死與致重傷者之刑罰;102年增訂不能安全駕駛酒精濃度值,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並提高致死及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度。為瞭解此類案件新入監受刑人人數之變化及其特性,爰就近10年(96年至105年,以下同)之相關資料進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