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平交易法歷經立法及三次修正,其過程有延續性存在。第一次修正重點在刪除多項公告制度、確立「先行政後司法」之原則,並將公平法提升至較高之法律層次。第二次修正因未涉及實質執法,故略而不論。第三次(本次)修法,則涉及兩部分:一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二為結合管制之修正,並由「申請許可制」改為「申報異議制」、由「單門檻制」改為「雙門檻制」。事實上第一次及第三次修法可能衍生的相關效應,才是國人需要密切注意的,且應以更宏觀的角度看待公平法上所謂的獨占行為、聯合規範等。畢竟每次重大修法均為競爭市場上帶來不小的衝擊,因此更應仔細觀察該法的立法面與執行面作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