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八年代開始積極推動量刑改革,主要是透過國會立法授權聯邦量刑委員會制定以及修正聯邦量刑指導法則。而該法則主要是明訂犯罪級數的增減標準和前科級數的增減標準,並透過兩者的縱橫連線對應出法定刑的範圍,且法定刑上下範圍極小,因此除了明訂出量刑時應考量的因素,更大幅限縮法定刑內之裁量權。不過此一有效解決量刑歧異的利器至少必須面對幾個批評:包括科刑偏重、變相強化檢察官認罪協商之籌碼,以及法官必須為事實認定之工作等等。而我國量刑歧異的問題由來已久,為兼顧應報及預防目的之達成和罪刑合比例,參考美國量刑改革上正反意見的交鋒,擬定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量刑標準係屬必要且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