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乙與台北市政府間訂立之行政契約(包含協議書及捐贈契約書),係以捐贈甲承租之土地作為換取其他土地容積獎勵、都市計畫變更之對價,且捐贈契約書第六、七條明定捐贈人有就系爭土地於一定期間內無條件騰空拆除並交付之義務;協議書第十、十四條亦約定若乙不履行相關契約義務,台北市政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規定,以協議書為執行名義逕為單方執行。甲認為該行政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已直接影響其租賃權,乙與台北市政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甲書面之同意,有損甲之權利。因此,該行政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否,發生爭議,倘不經由判決確認,甲將受有法律上不利益之後果。台北市政府認為,其與乙訂定之行政契約,與甲乙間私法上租賃關係有別,不得混為一談。此外,系爭行政契約並未對甲之租賃權造成得喪變更之效果,甲並無任何損害,甲提起本件訴訟並無任何受保護之實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