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立法院於八十八年一月通過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本文以第四屆立法院實施成果為評析。組織部分,新法賦予黨團提案權及進行協商權,卻出現少數人杯葛議事及法案之弊;調整立法院委員會數目及擴編幕僚員額編制,仍未解決委員會長期以來之問題。議事運作部分,新增黨團協商制度,將實存慣例法制化,有助議案加速通過。但黨團制度應限於議事程序上之爭議,而非法案的實質爭議;口頭質詢採即問即答與聯合質詢,書面質詢不限次數,甚不合理。倫理規範部分,懲戒紀律規定雖具體完備,卻未確實執行;利益衝突之情形,僅規定立委應迴避審議及表決,未規定申報、不競業義務,不盡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