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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解讀裁判周報
201803 (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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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法篇--勞工法
作者
蔡瑞森
、
簡秀如
、
余天琦
、
劉昌坪
、
陳東良
、
賴志豪
、
吳詩儀
、
陳毓芬
、
林欣萍
中文摘要
職業災害補償須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始有適用,若危險發生原因非雇主可得控制之因素,則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若非勞工於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傷害,即非屬職業傷害。因此,勞工發生事故,非於適當時間及合理交通途逕,因往返於就業場所與日常生活居住處所之交通事故,與執行職務無關,非屬職業災害。
起訖頁
72-73
刊名
解讀裁判周報
期數
201803 (4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法篇--稅務法
該期刊-下一篇
公法篇--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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