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下,行政機關必須在組織法之規定(管轄、權限、任務)外,還要有行為法的授權(職權、權能之行使)才可以對人民採取一定的措施,因此法律保留原則的範圍係擴及組織法的領域,但非謂本來就屬其範圍之行為法部分因此可以不須法律授權。質言之,警察之所以能以干預措施作為維護治安的手段,並非以其組織規範為依據,而係另外依據「行為法或作用法」的授權,才能取得職權或權能,例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入出國暨移民法…等。吾人若不能有堅強論據,推論現行警察勤務條例非屬內部組織法性質,就必須務實的草擬兼顧保障人權及警察安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明確賦予警察具體職權,方是正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