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在於「人權保障」及「有效追訴犯罪」,只是這兩個目的經常無法找到平衡點。例如,被告本來應有直接審理、公開審理、集中審理與言詞辯論的機會,才能真正洗刷冤情或發現事實真相。不過,如果每個案件的追訴都經過如此繁複的程序,司法機關將陷於癱瘓,所以,刑事訴訟法對於輕罪的被告或勇於認錯的被告,設有微罪不舉(刑訴法二五三)與簡易程序(刑訴法四四九以下,主要是四五一之一)。但是,只有上述兩種制度的運用,也難以消化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下的訟源。這也是二二年二月八日公布新增「緩起訴制度」的主要目的。換言之,緩起訴制度被認為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應有之配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