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於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告A科學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下稱「環評審查結論」)。經當地居民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署在開發單位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之情形下,遽認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係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充分之資訊而違法,故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提起上訴,A科學園區以判決未確定,環評審查結論仍屬有效且不影響後續開發許可之效力為由,仍繼續動工。當地居民於二八年三月十七日聲請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於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以裁定駁回,理由為:「聲請人等既未因該審查案之執行,而已受有難以恢復之損害,縱認該審查案之環評有瑕疵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亦難認該處分已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上之急迫性。」試問: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是否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