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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為排解司法民怨,於2002年制定「司法民怨監督法」(the Ombudsman for Complaints Against Judges Law),並於2003年據以成立「司法監督署」(Ombudsman Office of Israel Judiciary),由前最高法院法官出任署長,並由律師及退休法官擔任調查官,雖預算編列在司法部,但仍屬不受行政干預的獨立機關,其職權旨在受理民衆對法官的抱怨申訴案件,並調查其事實真相,但其所受理之案件均嚴格限縮在訴訟程序遲延、利益衝突、判決延宕、問案態度及過早顯示心證等等純粹程序問題,絕不介入具體個案之實體判決結果,以免干預上訴審之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