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日本殖民政府占領臺灣,引進現代化的國家行政治理,在殖民政策脈絡下,日本殖民政府否定了原住民族領域主權與部落作為治理實體之地位。戰後,國民政府以文化、文明之名,行原住民族( 山胞)同化政策,原住民族部落治理組織遭致全面性的解構。
2005年公布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確認了原住民族文化以及創生與存續該文化的社會與政治機制,是形成我國多元文化內容的最主要部分。部落作為一個法主體而存在,對於原住民族的意義是多面向的,最主要在於原住民族對於土地的關係所發展出來的傳統文化、社會組織與生態關係,這樣的生活方式再被政府及國家法律所承認與尊重。從法主體性建構為取向的論證上來看,法律系統可以視為具有憲法保障之文化權的性質。
要言之,本文擬以原住民族運動為發端,冀以建立原住民族法主體之理據,再以原住民族自治論證民族法主體之重要意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