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法人概念過去在我國並不被特別重視,一方面是因為在權力集中的單一國體制下,沒有太多組織分化與業務獨立的需求;另一方面亦因行政訴訟不夠發達,一般以國家為對象的訴訟案件尚且不多,更遑論獨立於國家之外的公法人。然而前述情形隨著政治民主化與公法的蓬勃發展而日漸改變。近年來討論公法人的議題,主要都圍繞在「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的「其他公法人」,因為「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本屬最原始且亦最無爭議的公法人。對於地域統治團體以外的「其他公法人」,國內文獻亦多以德國法為論述基礎,儘管德國法與我國法未必全然契合。事實上,公法人概念的發展在我國尚未臻成熟,仍有進一步研討的必要。本文擬以法國法為論述重心,期能提供更廣闊的理論與實務視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