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醫師以治療的目的為病患實施治療(醫療)行為時,由於醫療行為本身屬於對於病患的生命、身體或多或少帶有危險性的行為,雖然是以治療病患為目的,但最終承受治療行為後果(無論是好或壞)的則是病患本身,而非醫師,因此尊重病患在醫療上的自我決定權乃,實有其必要;惟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的過程中,由於人體的複雜性而常發生不可預知的情況,就從醫師的專家的醫師立場而言,一心一意為病患治療疾病,卻被課以說明義務,且治療行為又須獲得病患的同意,若因此違反醫師的說明義務或病患的同意之原則(自我決定權),不僅將被追究民事責任,甚至亦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此是否對於令醫師為承受過大的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