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此次修法的緣起,是為了呼應輿論的要求3,希望透過修法,杜絕貪婪之徒,為圖得巨額保險金,而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進而謀財害命,詐領保險金。既然是法律條文的修正,當然會發生某些正面成果,因此修正通過之後,也的確獲得部分輿論的肯定。但是保險法第一七條歷經多次的修正,每一次修正之後,始終仍然有所批評,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就相關條文配合修正、沒有確實落實預防道德風險的機制、以及沒有因應未成年人以及精神障礙人的特殊需求而建立保險機制所致。因此評論此次修法的得失,應該以下列標準作為評論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