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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九號判決對原告食譜書的著作性質、原告得主張之著作權的屬性,以及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未予探究,也未釐清原告究竟是主張其食譜書之編輯著作權,或是食譜書所收編之食譜的著作權,抑或是兩者皆主張,即從「原告食譜書與被告食譜書中多項菜餚作法等之表達方式均過半相同」,導出有抄襲或重製即有侵害著作權的結論。這樣的結論突顯出法院對於屬於編輯著作之語文著作,在著作權法上之定位的盲點。我國著作權法乃是基於「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而制定,「若精神作用程度甚低之作品,因不具有原創性,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以避免使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過於浮濫,致社會上一般人民於從事文化有關之活動時動輒得咎。」36坊間出版許多關於家常菜的食譜書,其菜色大同小異,但是以不同的文字圖片呈現,若其文字與圖片可顯現作者獨特性之部分,應可取得著作權,但如果僅是單純陳述「食材、調味料清單」、「烹飪作法」,就如本案之食譜,則應認其所具之原創性低,而不受著作權保護,否則此判決影響層面之廣泛將是始料未及,本判決先例一開,則往後如同本案以同一主題撰寫之食譜,皆將因認定具實質近似而有著作權侵害之虞,如此一來將造成資訊遭少數人獨占,而阻礙社會資訊之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