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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亞公法學之起源,當屬日本。自從一八八二年伊藤博文赴歐考察以來,引進歐陸公法(尤以德國為中心),以此為基礎,逐漸形成日本公法學。晚清以來,留日學生不在少數,遂由之傳入中國。隨著日本向外侵略,韓國於一九五年成為其屬國,更於一九一年遭到合併,日本公法學乃成為韓國公法學發展之基礎。至於台灣,戰前直接受到日本公法支配,戰後則由國民政府攜來本是同根之學說與制度,因此在法制轉換上,乃可留其遺緖。例如釋字第五六四號所觸及之騎樓問題,其近代建築管制之發軔,即可溯及自一九年台灣總督府所發布之台灣家屋建築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