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為順應加強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其發展之動向歷經啟蒙期、探索期、發展期、法制重整期及創新方案期。然而礙於制度及預算等問題,其成效並不彰。況且從歐美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政策之回顧,可發現遵循著導入補償制度、設立之支援組織、保障之刑事司法上權益、強調損害回復之刑事司法改革及制定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等而為發展,可說是先經濟,再作精神上的支援,然後再求法律地位的確立與損害回復及基本權利的保障。因此,如何使我國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跳脫補償的限制與思維,實屬刻不容緩。有鑑於此,建請可制定一套適合我國的「犯罪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法」,有計畫的推進相關被害人等權益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