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來,台灣經濟成長迅速,國民所得大幅提高,在物質生活水準提高到相當水準之後,人們開始感受到生活環境的敗壞與精神生活的匿乏了。文化建設在政府與民間的大力推動之下,一件有關保護古物、史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民俗資料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終於在今年五月間立法通過。為了實現這項立法的理想,除了應該藉著適當教育(尤其是大眾媒介),使國民普偏瞭解到文化資產的範圍和重要性,進而共同來保護並享有這份文化資產之外,在都市規劃的領域中,我們也亟需建立一套適益的史蹟保存辦法。從遠古的文化遺址到古代的城塞市街、各式房宅建築、亭園、祠廟、陵墓、堤閘、橋樑、摩崖、碑碣以及其他已湮沒的史蹟等都在史蹟範圍之內。史蹟的意義並不在於引人發出幾聲慨歎,藉著現存的史蹟,使人領會到我們的民族文化,也具體認識了先民奮鬥歷史。就都市生活環境而言,史蹟具有美學、建築學、觀光資源等多方面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