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為一連續性過程」已為規劃界普遍接受之觀念,故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並不代表規劃過程已告結束,需「依據發展現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即需回饋修訂原計畫,俾使計畫更能發揮其功能--匡導都市合理發展。我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書明:「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易言之,都市計畫不必俟至計畫年期(一般為二十~二十五年)才回饋修訂原計畫。為便利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頒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該辦法除說明辦理通盤檢討之條件與期限,並訂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各項檢討標準,以作為檢討之依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