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絕大多數之新社區發展在本質上為追求利潤之私人企業,其發展背景、特徵、以及發展之情況已如前敘,其發展模式並不適宜我國之情況,其原因為:一則我國國情與美國者有頗多之差異,我國之經濟係以民生主義之經濟體系為奉行原則,與美國講求自由經濟、私人資本之體系有所不同,我國國民所得及汽車持有率遠較美國為低,住宅之品質欠佳,且頗為缺乏;我國無種族問題,政府體系亦有不同;二則我國新社區發展較具政策上之意義,係為我國遂行都市及區域發展政策之重要工具,不能委諸私人辦理;三者我國缺乏具有足夠能力辦理新社區發展之私人企業;四則我國地權極為分散,私人無法取得足夠作新社區發展之土地;最後為我國傳統上人民對政府較為信賴,私人舉辦新社區開發工作無法獲得人民之充分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