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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二七年六月十五日三讀通過增訂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條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記帳士法第三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亦即,未經考試及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合於第三五條規定,且每年完成二十四小時訓練後,即可以登錄換照方式,取得與須經考試及格「記帳士」相同的資格。考試院認為:「記帳士之執業範圍,依記帳士法第十三條規定,所包括之「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前經釋字第四五三號解釋認為係屬專門職業之一種,依憲法第八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依法考選之。然而,前開修正條文卻允許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不經記帳士考試及格,而由財政部逕予發給記帳士證書,有牴觸憲法及憲法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