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回顧九十年代以來,不少先進國家似乎有志一同地銳力進行政府改造、行政革新,特別是針對組織及其成員日益龐大的中央政府,為使其更有效率地引導國家行政,以提高國家競爭力,而有縮減中央政府職能、組織與其員額之倡議及措施。我國於八十五年底國家發展會議作成調整政府角色職能、精簡政府功能業務及組織之結論,即是順應前述世界潮流之趨勢。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時,為使行政機關就組織編制或員額得以適時因應需要而彈性調整,特別於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有關國家機關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之準則性立法,以及各機關得在此範圍內自行決定其組織、編制及員額,準此,行政院亦擬定了「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會銜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上開法案,雖主要在使組織設置彈性化及員額總量管制,惟揆其立法精神及內容,仍有力求組織職能合理化與員額精簡化之規範目標及內涵。迨八十九年五月新政府上台之後,更積極地準備對中央行政組織加以調整,行政院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召開「全國行政革新會議」,擬就目前三十五個部會裁併為二十五個,並新設或將若干部會改制為獨立行政委員會,若前揭法案均順利通過,想必有助中央政府行政效率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