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九年十月我國與美國簽署「台美牛肉議定書」,開放美國帶骨牛肉、內臟及絞肉進口。衛生署於同年十一月二日公告「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查驗管理辦法」),以「三管五卡」機制作為配套。報載衛生署後來認為該「查驗管理辦法」並非法制公告,較類似宣導政府新措施,遂將該辦法從衛生署之公告區移至衛生署網站之「即時新聞」及「進口牛肉專區」。二一年一月五日立法院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修正,將「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列為禁止輸入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衛生署重申三管五卡機制可加強進口牛肉之把關。試問:「查驗管理辦法」並未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但有三管五卡之行政管制效果,其法律性質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