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於台中市經營限制級遊戲場,某日警察局少年隊員警乙臨檢,正巧十歲小朋友丙手拿飲料送至櫃臺並取款即離開,並未逗留。乙告知甲:「放任未滿十八歲少年進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下稱「兒福法」),將依規定處罰。」甲稱:「因客人丁外叫飲料,飲料店老闆令其子丙送來,並非客人。」並當場請丁證明,同時請乙載明。二日後,甲擔心乙未確實載明其陳述與丁之證言,向警察局請求提供調查筆錄影本,五日後接獲罰鍰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裁處書。如甲之請求遭駁回,如何救濟?爭點提要:一、請求提供筆錄影本之法律性質為何?二、請求應否准許?如遭駁回,如何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