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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003 (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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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法官案件審理中的「實質適用」與「重要關聯性」
作者
吳信華 (Hsin-hua Wu)
中文摘要
某甲欲聲請一「獨立建國團體」,但被主管機關以人民團體法(下稱「人團法」)第二條「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依同法第五三條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即否准其申請。某甲於提起相關行政爭訟程序均無效果後,即聲請大法官解釋人團法第二條違憲。問:大法官可否一併審理當事人所未主張、亦未為確定終局裁判中所明言之「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三條(前段)」?
起訖頁
8-9
關鍵詞
實質適用
、
重要關聯性
、
審查客體
、
構成要件
、
法律效果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003 (8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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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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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違法命令之服從及阻卻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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