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0年十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對敦煌懸泉置遺址進行了清理發掘,出土了大量的文物,其中又以墨跡書寫在泥牆上的《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最為重要。《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又可簡稱為《月令詔條》。《月令詔條》的內容擬訂,是根據《呂氏春秋‧十二紀》、《淮南子‧時則》與《禮記‧月令》所制訂的法令。在漢代的律法體系中,可以分為律、令、科、比四個部分,而《月令詔條》正是屬於「令」的範疇。由於《月令》是根據春、夏、秋、冬四個季節所制訂的法令,故又可稱為「時政」,或是「四時月令」。它以陰陽五行作為指導總則,其內容包含了天文、曆法、祭祀與畋獵等活動,強調人類的活動應該與自然互相搭配與協調。因此當《月令詔條》被頒布之後,表示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當有人違反,或是執行不力時,那麼就得去追究其在法律上所應負的責任。故本文欲就《月令詔條》來探討與其相關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