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將A屋出租給乙作為營業之用,租期約定自民國(以下同)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乙雖迄今均遵期於每月一日繳納租金新台幣(以下同)三萬元,且未有任何違約行為,亦未曾表示租約到期後有遷離之困難,惟甲亦擔心,乙於租約到期後不立即返還A屋,而有礙甲個人之利用,遂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一、乙應於九十六年一月五日前遷離並將A屋返還與甲。二、乙應給付甲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將A屋返還與甲之日止,按月計算相當於租金三萬元之不當得利。試問:甲之起訴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