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共同基金近來在國內已成為一種廣為流行的投資工具,簡而言之,共同基金就是:集合多數小額投資者的資金成為較大量的資金,交由專業的經理機構以投資於各種不同的標的(其中又以投資證券市場之比例最多)。此種投資工具最早濫觴於英美等國。而我國則是在七十二年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之後,才正式加以規範。但事實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信託法理有著密切關係,而信託法卻遲至八十五年才公布施行。因此,前述兩部制定在先關於證券投資信託的法令,並未能適切地將信託法理蘊含於其規範之內,此乃我國法制的一大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