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依據新聞報導所載:「上市公司A設宴,邀請社會名流若干人,大放該公司股票的利多消息,希望與會者共襄盛舉。不料,日後股市大跌,進場者幾乎都慘遭套牢;經過多次協調後,部分赴宴者與該公司相約再相談處理善後。據悉雙方最後達成協議,由聲稱投資虧損的與會者提供買賣該公司股票的證明文件,交付該公司結算後,給予相當金額的彌補。惟事後該公司只願意拿出一千七百萬元,作為彌補其部分特定赴宴者投資損失的額度,致生其他部分參加鴻門宴的人,因買賣該公司股票虧損而未被列為補償之對象,即有人心生不滿,向檢調單位檢舉之」。試問A公司補償赴宴者投資損失的行為,其法律上的評價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