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四經》與《老子》的相似之處,已經有不少學者做過討論。二者都以形上道體作為萬有之本根。在治道上,均主張人君應法6道而治國施事。然而,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如果二者都以「道」作為理論的基礎,並且都持取法道以明人事的主張,那麼何以在治道(不論是政治理想、對於刑名的看法,或是對「法」的態度等等問題上)上有著明顯的差異甚至是對立?這給我們一個思考的角度,是否在對形上道體相似的描述之下,《黃帝四經》與《老子》對於道的取法其實並不相同?本文試圖從此一脈絡切入,說明二者由於對形上道體的描述與法道以明人事二點,所以多有相似之處;然而,基於對於道之取法相異(法道之自然無為與法道之為客觀規律),在治道上產生種種差異。並且試圖對《黃帝四經》轉變的原因,提出可能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