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之就醫安全及身心之健康,對於醫療廣告之管理於《醫療法》第五章已有明定,又鑑於現今網路資訊之通達,為使醫療機構可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正確之『醫療資訊』予民眾參考,行政院衛生署並已於99 年2 月4 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9 號令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自發布後6 個月施行,依該辦法醫療機構如需於網際網路刊登醫療相關資訊,即應就其提供網路資訊之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容之主要項目,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之方式,予以適度規範及監督,以符合民眾知的權利及保障其就醫之權益。」、「復為有效杜絕及遏止違規廣告之氾濫,行政院衛生署已建立跨部會監控管理機制,並且推動中央醫療、藥物、化粧品及食品廣告監控計畫,針對電視媒體、電台媒體及網路媒體所刊播之醫療、藥物、化妝品及食品廣告,持續進行有效抽樣及全面性分級監控,亦責成地方衛生局主動監控,如經查獲違法,即予依法查處。」、「行政院衛生署呼籲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應恪遵醫療法及該署99 年2 月4 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339 號令發布《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等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