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藝人常代言醫療廣告和機構,為免內容誇大、誤導消費者,衛福部修改《醫療法》,規範代言人需實際接受過醫療服務,且只能代言單一店家,違法最高可處業者廿五萬元罰款。衛福部之前拋出『禁止任何人代言醫療廣告』的修法方向,遭演藝圈撻伐,認為侵犯工作自由;衛福部修改後,推出新的版本,由於擔憂又引發軒然大波,新規定已在上月十七日悄悄上路。」、「衛福部醫事司科長呂念慈舉例,假設A藝人到某連鎖醫美診所台北店做臉部美白,她就只能代言『台北店的臉部美白』服務,不能代言整個連鎖醫美診所,且廣告上需明確揭露這些訊息,讓消費者得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