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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經營曼谷美容坊,未經許可聘僱逾期停留之泰國籍乙(持一八天停留簽證於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入境)至該美容坊,從事按摩、臉部保養及全身推拿之工作,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二八年七月八日當場查獲。經原處分機關台中市政府審查,甲前經台北縣政府於二五年七月十二日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七條第一款規定裁處罰鍰在案,本案甲又違反同法第五七條第一款規定,該府遂依同法第六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移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經該檢察署以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二號不起訴處分書確定。嗣經該府另以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七條第一款規定,依同法第六三條第一項規定,以九十八年四月一日府勞行字第九八七號裁處書處甲罰鍰新台幣十五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