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商業糾紛事件經常發生,商事法令不時修正,社會期望法院能以迅速有效方式審理各類商事案件。為達成處理各類商業性糾紛理想機制,即是讓法官能久任商事法庭職位,使其反覆處理商事法令問題,長期浸淫商事法律、國內外裁判、國際機構與條約的法律環境,才能使審理之法官累積商事法律的判斷經驗。商事法庭,累積審判經驗。庭為專業法庭之一,探討成立商事法庭,不能不先研究台灣之專業法庭問題。本文先介紹台灣現行法令對設置專業法庭規定與其在實務上呈現之問題,並自設立商事法庭設立之優缺點、設立商事法庭之必及必要性作分析,;另就外國商事法庭規定之立法例分析,建議商事事件採專屬管轄,集中特定法院審理與上訴,避免設置單一法庭而讓商業糾紛僅有該法孤立化問題。庭審理之孤立化問題。長期長期而言,建議不論在商業或其他事件,應朝向三級二審體制實施,使訴訟案件審理迅速而、有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