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琬案是始於唐德宗貞元年間,終於唐文宗大和年間的一個案件。該案非影響政治進程的重案,但反映了唐中後期司法運作模式的一個重要變革:度支鹽鐵使及其下屬監院、巡院掌握了一定的司法權,具有對本系統的中下層官吏,對鹽商等商戶、匠戶等特殊人群的司法管轄權,以及對販賣私鹽等特殊犯罪案件的管轄權。這種司法權包括了逮捕、禁系、審理、斷決等,並具有相對州縣地方司法系統的獨立性。度支鹽鐵使司法權的取得與“唐宋變革”大背景下的經濟、政治和制度的變革有緊密聯繫。本文從對鄧琬案件的復原開始,討論由此引出的法律問題,進而探究度支鹽鐵所具有的司法權範圍及具體的運作問題。文章以具體案例展開,深入討論唐代中後期的司法運作與變革問題,對目前唐代法制史研究中所存在的“重條文,輕實踐;重前期,輕後期”現象有所補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