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法必須進行體系解釋,割裂規範之間的邏輯關係只會背離理論運用的完整性。如果將我國《刑法》關於預備犯、共同犯罪的相關規定進行體系性思考,單一制與區分制、從屬性與獨立性的區分又顯現出另一番圖景:其一,如果實行預備犯的普遍處罰制,共犯從屬性說、共犯獨立性說、單一正犯體系之間無萬丈鴻溝,罪之有無立場一致,只是犯罪形態可能有異—預備與未遂;其二,客觀主義之下,於定罪量刑而言,單一制與區分制之共犯從屬性並無二致;其三,采區分制(主要是共犯從屬性說)之學者,無視預備犯與單一制的理論可以共通,指摘其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論難以成立;其四,犯罪形態上,由於我國《刑法》未確立廣義未遂之概念,單一制有效避免了“一個行為兩種狀態”的理論困境。在此基礎上,如進一步結合超越國別之單一正犯體系的優勢,不難發現,宣示共犯從屬性之二元犯罪參與體系與一元犯罪參與體系的立場無根本對立,而且後者的論理高度一致、科刑亦屬相對合理。因此,我國刑法理論與實踐有必要採用一元犯罪參與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