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問題已成為全人類的共同關切,在此背景之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亦得到快速發展,這具體體現在大量的國內立法和條約實踐、“軟法”規範和司法實踐當中。統一持續的國家實踐逐漸形成,同時國家也承認其法律拘束力--針對具有嚴重跨界環境損害風險的擬建項目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是一國應該承擔的國際義務,作為一般性規範其已發展成習慣國際法;但對於如何具體實施這一國際義務,除了已經形成共識的一些基本要素,相關規則仍在發展中,當涉及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具體程式時,各國依然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如何在保證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為我們自己以及未來世代保有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是當代無法回避的命題,也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存在的意義和演進的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