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對G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實踐為樣本展開的實證調查發現,羈押必要性審查實踐具有程式啟動頻率偏低、程式的啟動以當事人和辯護律師申請為主、變更的強制措施以取保候審為主、變更羈押原因較為多樣化、偵查階段改變羈押成功率較高、審查內容多樣、審查方式單一、審查機制因地制宜等特點,並存在全面審查難以實現、改變強制措施後監管難、羈押必要性自由心證面臨困惑、改變羈押措施決定缺乏強制力、內部銜接機制不完善、文書格式不統一、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會危險性評估標準不易把握、法律規定不完善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啟動和完善刑事訴訟法最新修訂確立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可以從以形式審查為主擴大羈押必要性審查覆蓋面、補強羈押必要性審查運轉流程、完善公訴部門與偵監及監所部門之間的對接機制、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立法等方面予以努力。 |